Article 21
In force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布局农(集)贸市场,推进标准化建设,规范市场功能分区设置,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取消市场活禽交易或者独立设置活禽、水产品售卖宰杀区域,维护市场及周边环境卫生。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农(集)贸市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督促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加强卫生管理。
农(集)贸市场开办者、经营管理者应当履行食品安全、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市场卫生管理制度,在显著位置规范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市场卫生管理制度,亮照、亮证经营,及时清理经营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保持卫生整洁。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