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爱国卫生工作的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爱国卫生工作,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宣传、贯彻、实施爱国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
(二)制定爱国卫生工作政策和计划,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研究解决爱国卫生工作重大事项;
(三)建立监督考核机制,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监督、考核、评价和通报;
(四)应当由其承担的其他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临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