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4年8月29日菏泽市第二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诉求人通过热线对涉及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发展、城乡建设、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民生需求等方面的事项提出诉求,依法由有关机关、单位处理的活动以及热线管理相关工作,适用本条例。
市、县(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热线工作的管理、协调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的热线工作机构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热线具体工作。
市、县(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市、县(区)人民政府派出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承担公共服务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等是诉求承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热线诉求办理相关工作。
人民团体、基层自治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配合做好热线和有关诉求办理工作。
Chapter 2受理办理
热线实行二十四小时(含节假日)人工服务。
诉求人提出诉求不受非法干预、压制和打击报复,正常生活和生产经营活动不受非法干扰,涉及的个人信息、商业秘密等依法受到保护。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诉求事项,诉求人对办理进度和办理结果享有知情权,依照法律规定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除外。
诉求人对诉求事项办理质量和办理结果,有权如实进行评价;对承办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诉求事项办理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工作效率和工作作风等,有权投诉和举报。
鼓励诉求人实名表达诉求。需要提供姓名、联系方式、具体地址等信息方可办理的事项,诉求人应当如实提供。
诉求人应当配合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办理诉求事项,尊重工作人员、遵守工作秩序,客观评价诉求办理情况。
对诉求人提出的诉求事项,热线受理人员应当认真倾听,全面准确记录,使用规范用语耐心解答。
(一)应当通过110、119、120、122等紧急服务热线处理的事项,在线转至相应热线;
(二)依法应当通过或者已经进入诉讼、仲裁、纪检监察、行政复议、政府信息公开等法定途径和已进入信访渠道办理的事项,告知诉求人相应渠道;
(三)正在办理或者办理完毕,且诉求人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又提出同一诉求事项的,告知诉求人办理进展情况或者办理结果;
(四)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向诉求人做好解释工作;
(五)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做好劝导、教育工作,告知诉求人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
(六)存在其他依法不予受理的情形的,告知诉求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一)及时联系诉求人,听取诉求人意见建议,了解诉求具体情况;
(二)按照规定时限及时办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特别复杂、解决难度大或者受客观条件限制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向诉求人作出相关解释;
(四)在规定时限内回复诉求人、反馈市热线工作机构;
(五)诉求人拒绝提供相关信息导致诉求事项无法办理的,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后终止办理;
(六)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以及违反公序良俗等的诉求,已向诉求人解释说明,但诉求人仍不满意的,应当向市热线工作机构提供相关材料并经审核后终止办理。
诉求事项不能按期办结的,承办单位应当说明理由并向市热线工作机构反馈阶段性工作情况。
诉求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并存在职责争议的,热线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相关部门会商确定承办单位。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更新热线知识库信息,实时向市热线平台推送最新政策和诉求答复内容,保证信息数据的真实、有效和准确。
Chapter 3监督管理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热线工作情况和承办单位的诉求事项办理等情况。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超出办理时限未办结的;
(三)诉求人多次反映或者多个诉求人集中反映的依法应当解决未解决的;
(四)热线知识库更新不及时或者更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
(五)诉求事项办理不力造成负面影响的;
(六)其他需要督办的事项。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可以通过电话、书面、现场、专题协调等方式进行督办,推动诉求事项解决。
Chapter 4主动治理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公益诉讼、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行政执法监督等领域诉求事项联合协调处置,推动诉求事项多元化治理。
(一)定期分析诉求事项办理情况;
(二)预判季节性、周期性问题,制定工作预案;
(三)研究新业态、新领域问题,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四)积极对接企业和群众需求,开展源头治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诉求办理工作中应当充分发挥网格化管理作用,及时发现问题,主动解决问题。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和承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热线信息安全保障机制,严格落实信息安全责任,加强热线信息数据安全保障,完善业务系统访问查询、共享信息使用安全管理。
Chapter 5法律责任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对受理的诉求事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二)骚扰、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