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和其他参与诉求事项办理的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热线工作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法定职责内的热线事项拒不接收的;

(二)对受理的诉求事项应当办理而未办理,经督办仍未办理的;

(三)对诉求人服务态度生硬、作风粗暴造成负面影响的;

(四)违反规定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信息的;

(五)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