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诉求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县(区)热线工作机构、承办单位进行劝阻、教育和批评,并告知法律后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正当理由反复使用、长时间占用热线资源,干扰热线正常运行的;

(二)骚扰、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三)捏造事实诽谤、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其他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四)利用热线资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其他采取不正当手段扰乱热线工作秩序的。

Local Regulations · 菏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