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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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April 9, 2025
- In force from
- April 9,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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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2021年12月2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25年2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25年3月27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发展和改革部门是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营商环境评价结果,及时制定、调整优化营商环境政策措施。
Chapter 2市场环境
全面落实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国家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领域,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实施管理。
完善产业链供需平台建设,推进产业链和创新链深度融合,为企业生产经营、创新提供便利。
鼓励重点行业和企业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推动碳中和等绿色低碳技术革新和应用、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利用的企业予以优先支持。
支持联动创新发展区、苏州片区联动创新区先行先试、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措施,承接省级、市级有序下放的管理事项,构建联动合作机制,加强重点改革领域的融合协同,开展差异化、特色化改革探索。
推动企业数字化改造、信息化建设和智能化生产,提升工业互联网平台服务能力,完善智能制造融合发展中心建设。
实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制改革和一照多址改革,推行住所(经营场所)在线核验,推进市场主体法律文书送达地址先行确认及责任承诺制。
支持一业一证审批模式改革,推动多项准营行政许可整合为综合许可,实现一证准营。市场主体需要单项许可证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提供。
对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实行简易注销登记全程网办。
对于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可以按照规定降低涉企保证金比例、分期收缴。推广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并在相关规范和办事指南中予以明确。
实施产业用地储备,发布产业用地供应图。在工业片区内合理布局工业邻里中心,集中配置停车场、行政办公、商务、生活服务、租赁住房、绿地等公共配套和服务设施,提升工业片区整体配套水平。
完善项目筛选机制,建立产业项目综合评价指标体系。推行弹性年期出让、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复合利用等供地方式,满足企业不同发展阶段的用地需求,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推广土地出让合同和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相结合管理模式,将准入要求纳入投资发展监管协议,竞得人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前与属地政府签订投资发展监管协议。通过土地供后全链管理平台,以企业自主申报和政府核实相结合方式,建立产业用地全链条管理机制。
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构建准入标准统一的产业用地一、二级市场。
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水平。改造既有建筑并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支持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运作,为创新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的知识产权金融支持。支持投保知识产权保险。
引导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知识产权转化运用的深度合作,推进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依法保护知识产权及其成果转化收益。
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衔接机制,推动知识产权公益诉讼,依法实行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挥苏州知识产权法庭跨区域管辖职能,推行以购买服务为保障的技术调查官模式,为审理复杂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提供必要的专业技术支持。
开展专利导航,逐步构建苏州产业专利地图。推进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和产业专利池建设,推动专利协同运用。
建立健全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等产业的知识产权预警分析机制,为市场主体提供便捷、优质的知识产权基础信息服务。
推进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发挥融资担保代补代偿专项资金作用,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流向小微企业普惠领域。
鼓励金融机构开发创新金融产品和业务模式,为诚信经营的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信用贷款。
发挥天使投资引导基金效用,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初创期企业和项目,助推企业快速成长。
推进小微企业数字征信实验区、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央行数字货币等创新试点建设,探索建立数字金融服务体系、推动数字资产登记结算平台、数字普惠金融一体化服务平台建设。
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依法保护企业经营者人身权、财产权和经营自主权。
实施更加开放、更加便利的人才引进政策,持续拓宽招才引智渠道,为高层次人才提供资格认定、待遇落实、创业服务、生活优享等一站式服务,配套打造高水平国际人才社区。
本市为外籍高层次人才出入境通关、停留居留和工作学习生活提供便利。支持设立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通过单一窗口办理工作许可和居留许可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一次办结。构建外国人才用人单位诚信机制,对列入诚信名录的,在办理外国人才来华工作许可时享受相关便捷服务。
推进企业用工供需对接信息平台建设,支持有需求的企业规范开展共享用工。支持和规范新业态领域多样化劳动用工,推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采用电子形式订立劳动合同。
发挥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集聚发展和辐射带动作用,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稳定。建立健全劳务派遣单位劳动保障信用等级评价制度。
发挥苏州劳动法庭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通过设立企业高端人才劳动纠纷、平台经济新就业形态案件等专业合议庭,加强裁审衔接,规范高效化解劳动争议,维护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区域合作,构建区域市场主体信息互认、交易系统联通共享、评标专家资源共享等联动保障机制。
公用事业单位应当推行服务标准化,确保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公用事业单位应当对收费项目明码标价,并按照规定报送成本信息。不得强迫市场主体接受不合理的服务条件,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不合理的费用。
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充分运用市场主体维权服务平台,参与和支持市场主体维权。
Chapter 3政务环境
鼓励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企业发展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综合政策、科技金融、人才创业等服务。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有关部门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推行档案电子化,探索电子档案单套归档工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各类政务服务和税费减免等事项,以及关联的公用事业服务事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分级分类进驻政务服务大厅集中办理。
鼓励在市场主体集聚、政务服务需求量大的产业载体、商务楼宇设立一站式政务服务站,为市场主体就近办事提供便利。
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办理,实行一网通办,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数据(政务服务)等有关部门应当推动政务服务事项网上填报、提交和审查,对本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核发的材料免于提交、能够提供电子证照的免于提交实体证照、前端流程已经收取的材料不得要求重复提交。
有关部门应当对与市场主体密切相关的重点领域和办件量较大的高频事项,逐步推出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的一件事项目,在政务服务平台设置网上办事入口,实现一口申报、数据共享、协同办理、统一出件。
探索人工智能辅助审批服务,提升审批效能。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度。有关部门应当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并在本部门对外服务场所或者政务服务中心以及相关网站进行公布,方便申请人浏览、查阅、索取或者下载。
有关部门应当在国家和省规定的期限内,对承诺人的承诺履行情况进行核查。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已经实施区域评估的,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由区域内市场主体免费共享,不再对市场主体提出单独评估要求,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探索桩基工程和主体工程施工许可分阶段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总承包单位,承诺自愿承担规划变更或者设计方案调整风险并依法建设的,取得桩基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后,可以申请桩基施工许可。
根据施工图审查改革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报经同意后,实行免审承诺制。对已经作出施工图免审承诺的项目,不需要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就可以办理施工许可证。
对带方案挂牌出让地块和有意向单位的产业用地,探索推动项目建设条件核实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等评估评价工作并行开展,同步落实建设条件和管控要求,推进拿地即开工工作。
对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中不影响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非关键要件,在审批流程中探索试行容缺后补机制,允许市场主体在竣工验收备案前补齐相关材料。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可以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施工许可,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十个工作日。
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综合采取多种方式,加大政策宣传和辅导力度,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
持续推广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运用,推动货物申报、舱单申报、运输工具申报、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国际会展等相关业务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办理。推进进出口企业、船运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不同主体之间的合作对接和信息共享,推动口岸“通关+物流”的一体化服务联动。
鼓励在金融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场所设立不动产登记便民服务办理点,提供办理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服务。
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应当统一收取房屋交易、税费申报和不动产登记所需全部材料,实现一窗受理、集成办理。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与公用事业单位加强协作,逐步实现公用事业业务与不动产登记同步办理。
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中介服务机构超市平台,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办理法定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开。
Chapter 4人文环境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苏州园林、中国大运河苏州段等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和发掘力度,传承和弘扬昆曲、评弹、苏工苏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丰富文化产品和服务,深化文旅融合和开发,打造特色鲜明的江南文化城市品牌,进一步提升苏州文化软实力。
创新政企沟通机制,建立政府重大经济决策主动向企业家问计求策的规范性程序,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协商、听证机制,畅通政商信息交流快捷渠道。不得干扰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法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完善12345政务服务热线,实行统一接听、按责转办、限时办结、统一监督、统一考核。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并严格执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打造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世界级湖区和太湖生态岛,提升生态环境竞争力,建设更高水平的生态之城,推动生态优势转化为发展优势,打造适宜人居和创新创业的环境。
加强与国内外高端资源的嫁接融合,引入优质教育、医疗、养老等机构,积极推进长三角区域公共服务一体化。
健全住房市场体系和住房保障体系,统筹考虑公共配套,改善居住条件。鼓励社会资本参与住房保障项目的建设、筹集、运营和管理。
完善综合交通基础设施布局,加快构建现代开放综合立体交通运输体系,推动绿色交通发展,提升交通运输质量、效率、安全度、便捷度。推动交通运输的市域统筹化、沪苏同城化和长三角一体化。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移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的智能监管方式应用,推行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等非现场监管。
实行信用信息异议处理和修复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的信用信息,经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主动履行义务、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等方式,修复自身信用。
Chapter 5法治环境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应当坚持全过程公开、透明的原则,广泛征求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等方面的意见,并建立健全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保障市场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
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行政执法联动响应、协作机制和专业支撑机制。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由属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实施联合检查。
全面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探索“区块链+公证”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中的应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推行市场主体免罚轻罚清单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完善相关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
行政机关能够依法直接处理或者通过调解方式化解纠纷的,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拒绝申请。
完善执行联动机制,政府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配合人民法院查询市场主体的身份、财产、交易、联系方式等信息,支持人民法院实施网络查控和处置,切实解决执行难。
加强苏州国际商事法庭审判机制建设,通过开展网上立案、委托代理视频见证等方式,为中外当事人提供便捷高效、智能精准的司法服务。
人民法院应当健全“执转破”工作机制,推进预重整和个人债务清理,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优化破产案件办理流程,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建立破产企业动态资产信息库,引导投资人参与破产重整和资产变现。
加快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整合律师服务、公证、法律援助、司法鉴定、调解、仲裁等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在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生态环境保护、金融、商事等领域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提升公共法律服务质效。
鼓励建设法律服务产业园,集聚优质司法、法律服务资源。支持引进境内外知名法律服务机构,培育和引进涉外、知识产权、金融等法律服务人才。
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镇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通过安排代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组织代表视察、调研等方式,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