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强化规划统筹引领和土地要素支撑,探索构建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社会参与的城市更新机制,激发市场活力。

推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二级市场交易平台和配套制度建设。规范工业用地转让管理,构建准入标准统一的产业用地一、二级市场。

支持引导市场主体因地制宜采取综合整治、功能转换、拆除重建等多种方式实施低效用地再开发,促进节地水平和利用效益提升。

鼓励产权人利用存量土地和现有房屋通过依法自行改造、临时改变使用功能等方式盘活利用,提升存量资源承载能力。

既有建筑改造利用不改变使用功能的,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应当不低于建成时的消防技术标准或者消防安全水平。改造既有建筑并变更用途的,应当符合既有建筑改造利用消防技术要点。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