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定机关及其上级机关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涉及公平竞争审查建议的受理回应机制。鼓励第三方参与公平竞争审查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