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归集、共享、交换和应用机制,建设一网通用的数字政府公共平台,促进和规范公共数据的共享、开放和利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采集、核准、更新、共享政务信息,编制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做好数据安全保护工作。
本市按照电子证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子证照归集和应用机制。数据(政务服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电子证照库。有关部门应当推广电子证照在工程建设、开办企业、不动产登记、公用事业服务等领域的应用。
有关部门应当对纸质证照和电子证照实行同步签发、更新、注销。推行档案电子化,探索电子档案单套归档工作。电子证照与纸质证照、电子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推进电子印章在政务服务等领域的应用,鼓励市场主体和社会组织在经济和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印章。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9,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