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5
- Articles
- 30 articles
(2007年12月7日广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8年3月27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5年5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并经2015年12月3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的《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因行政区划调整修改〈广州市建筑条例〉等六十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19年3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9年5月21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9月27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24年11月28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发展和改革、教育、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推动改革任务落实。
工会应当适应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需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联合相关部门推动产业工人队伍建设规划制定;
(二)根据产业工人队伍发展规模、内部结构、利益诉求,健全工会组织体制、运行机制、活动方式、工作方法;
(三)联合相关部门推进产业工人地位保障制度的落实;
(四)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引导企业制定本单位产业工人培养规划和培训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培养产业工人的主体责任,提升产业工人技能素质,畅通产业工人发展通道,保障产业工人待遇。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规模较大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无固定用人单位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和灵活就业劳动者,可以申请加入其工作的平台企业或者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的工会,也可以申请加入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申请加入工会。
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其职工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镇、街道总工会,也可以向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申请加入工会。
任何用人单位和个人不得以编造虚假情况误导职工,不续签劳动合同、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威胁职工等手段,阻挠、限制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企业代表组织,健全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预防、劳动政策和措施制定、劳动标准确定、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实施、集体劳动争议和劳动关系突发事件处理等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同一区域内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区域性职工代表大会。生产经营业务相同或者相近的企业可以联合建立行业性职工代表大会。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资调整机制、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为解决因劳动关系变更方案引发群体性劳动纠纷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福利制度,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破产实施方案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的其他事项。
前款规定之外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应当听取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涉及女职工权益的事项,应当听取女职工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审议通过重大事项,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经全体职工或者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规模较大、人数众多、工作地点分散、工作时间不一致、职工代表难以集中的用人单位,不涉及无记名投票的事项,可以通过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方式召开会议,可以通过网络进行表决。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总工会可以采取兼职、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区和镇、街道总工会的工作力量。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企业改制、转制的,企业工会应当自企业改制、转制完成之日起六个月内选举产生新的工会委员会。
工会委员会成员、经费审查委员会成员缺位时应当自缺位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补选。
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联合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企业代表组织或者企业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签订集体合同。新就业形态行业工会联合会应当与行业协会、平台企业、平台合作用工企业等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推动用人单位与职工就计件单价、抽成比例、报酬构成、支付办法、劳动量与劳动强度、劳动工具、补充保险等涉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行业集体协商。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签订的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的标准。
(一)听取并及时反映职工关于改善劳动条件、保障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权益的意见和建议;
(二)参与用人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
(三)监督用人单位落实劳动安全和职业病防治措施;
(四)督促、协助用人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教育培训;
(五)组织职工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
(六)发动职工参与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七)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监督安全生产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区级以上总工会、产业工会设立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企业工会设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或者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小组,依法对企业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实施监督。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应当要求用人单位改正,可以通过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意见书等形式予以督促整改;用人单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在接到工会意见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工会。用人单位逾期不答复或者不予改正的,工会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建议书,提请其依法查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通知工会。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或者协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二)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三)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工会应当自觉接受职工的监督。职工有权对工会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要求上级工会对所在单位工会不履行职责情况予以调查和处理。上级工会可以纠正下级工会不符合法律、法规的决议和决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向职工反馈。
市、区总工会建立健全工会法律援助工作机制,推进工会法律援助队伍建设,开设法律服务窗口,依法为所属工会和职工提供法律宣传、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法律服务。
市、区总工会推动心理健康服务队伍建设,积极开展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和心理咨询,为职工提供心理辅导、心理援助等服务。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逾期未拨缴或者少拨缴工会经费的,应当及时补缴。对未拨缴或者少拨缴工会经费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工会应当及时催缴。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查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