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拒绝或者无正当理由故意拖延集体协商的,由区级以上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责令改正,依法处理。相关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市、区总工会提请同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处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在法定查处期限内依法作出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