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区总工会与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工商业联合会、企业联合会等加强协作,建立健全有机衔接、联动联调机制,共同开展劳动争议多元化解工作。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纠纷时,工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向用人单位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参与或者协助职工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二)依法参加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做好调解与仲裁、诉讼衔接;

(三)职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依法为职工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