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职工二百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的工会,应当配备工会专职工作人员。职工不足二百人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工会工作人员。
企业工会专职工作人员一般按不低于企业职工人数的千分之三配备,具体人数由上级工会、企业工会与企业协商确定。
地方总工会可以采取兼职、聘用、购买服务等方式,充实区和镇、街道总工会的工作力量。
女职工十人以上的用人单位,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不足十人的,可以在工会委员会中设女职工委员。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