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具备建立工会组织条件的用人单位在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六个月内应当依法建立工会组织。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区和镇、街道总工会可以督促并派员帮助、指导。

社区、产业园区、商业街区、商务楼宇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规模较大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建立总工会。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建立地方产业工会或者行业性工会联合会。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