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市建筑垃圾处置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0,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6 articles
(2011年12月26日邯郸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22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 2017年10月30日邯郸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正 2018年3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2024年8月28日邯郸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2024年9月25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前款规定的建筑垃圾中属于危险废物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协助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相关工作。
县(市)、峰峰矿区、永年区、肥乡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垃圾处置的核准和违法行为查处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建筑垃圾处置的相关工作。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运输单位不得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或者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
Chapter 2建筑垃圾产生
(一)工程概况和施工单位基本信息;
(二)建筑垃圾产生量与种类;
(三)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收集、综合利用、污染防治的措施和目标;
(四)需要外运的建筑垃圾种类、数量与运输的时间、路线、方式和运输单位;
(五)建筑垃圾堆放、回填、中转、利用、消纳等场所相关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工程施工单位确需临时在项目用地内预留建筑垃圾的,应当符合生态环境、安全生产等相关管理规定,且不得影响周边设施和居民的安全。
(一)运输拆除建筑垃圾时,应当采取喷淋除尘措施并设置立体式遮挡尘土防护设施;
(二)安装视频监控、号牌识别等技术监控设备,并确保设备信号实时传输至建筑垃圾监管信息服务平台;
(三)配备现场管理人员监督建筑垃圾装载,保证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整洁出场。
(一)聘请物业服务人的住宅小区,由物业服务人负责;实行自我管理的住宅小区,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未聘请物业服务人且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负责。
(二)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由本单位负责;
(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及其他有关场所,由经营单位、管理单位或者产权人负责;
(四)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管理责任人难以确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指定。
(一)明确装饰装修垃圾投放规范,督促单位和个人按照规定投放,劝阻、制止违法投放行为;对不听劝阻的,及时报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二)按照随产随清的要求,及时联系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清运,并将相关信息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
居民装饰装修产生建筑垃圾的,应当装袋封装后堆放到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由经核准的建筑垃圾运输单位运至资源化利用单位或者暂存设施、场所。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对单位和个人投放、清运装饰装修建筑垃圾给予协助、指导,并在社区或者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等公示便民服务措施。
Chapter 3建筑垃圾运输
(一)有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二)有符合条件的专用装载、挖掘机械和运输车辆;
(三)运输车辆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检验合格标志合法有效,安装符合国家相应技术规范的全密闭运输装置和卫星定位系统;
(四)具有熟悉市容和环境卫生等有关法规、规章的管理人员和建筑垃圾清运的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按照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路线运输和倾倒建筑垃圾,在限行区域内运输的,还需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通行证;
(二)不得带泥、挂泥上路行驶,保持密闭运输,不得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
(三)应当确保卫星定位装置正常使用,保持所属车辆运行实时在线。卫星定位装置出现故障时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不得安排其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
Chapter 4建筑垃圾消纳
(一)出入口进行必要的道路硬化,并安装车辆冲洗设备;
(二)有摊铺、碾压、除尘、照明等机械和设备,有排水、消防等设施;
(三)有健全的环境卫生和安全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绘制场地平面图、进场路线图,并在出入口设置显著标识;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达到原设计容量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继续消纳的,应当在停止消纳三十日前书面告知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并向社会公布相关信息。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封场后,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根据封场方案采取平整、复垦、绿化等综合治理措施。
Chapter 5建筑垃圾利用
(一)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泥土,用于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
(二)建设工程产生的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等固化处理后用于工程回填,或者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利用;
(三)建设、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其他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交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环境卫生设施、市政工程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选用符合技术标准和设计、质量要求的建筑垃圾再生产品。
Chapter 6法律责任
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经营活动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的,对建筑垃圾运输单位处二百元以上八百元以下罚款;
前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权可以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委托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行使。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置处置场所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三)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未依法及时处理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