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建筑垃圾应当按照相关标准以及下列要求分类利用:

(一)建设工程产生的渣土、泥土,用于工程回填、矿坑修复、堆山造景、低洼填平等;

(二)建设工程产生的泥浆,经沉淀、晾晒、脱水干化等固化处理后用于工程回填,或者交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企业利用;

(三)建设、拆除工程和装饰装修产生的其他建筑垃圾,交由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企业利用。

依照前款规定无法利用的,交由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处置。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