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工程施工单位未编制建筑垃圾处理方案报备案,或者未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利用或者处置,或者擅自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其他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