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应当健全消纳记录,定期向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报告运输量和消纳量。

建筑垃圾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有毒有害垃圾。

Local Regulations · 邯郸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