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1, 2024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1, 2024
- Articles
- 35 articles
(2024年8月30日广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广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生是指普通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的学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并指导辖区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活动。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指导、监督、检查所属学校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加强精神卫生专业机构建设,普及精神卫生知识,为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公安、民政、文化广电旅游、新闻出版、互联网信息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残疾人联合会等应当协助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指导、协调、监督为中小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志愿者,并建立服务质量反馈机制。
Chapter 2预防
卫生健康部门、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依照各自职责运用本系统热线电话,向有需要的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咨询服务。
本条前两款规定的热线电话和网络平台主管部门对于无法通过电话和在线咨询解决问题的本市中小学生个案,应当主动转介线下公益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咨询,并转告咨询人。
(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四)年级主任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五)班主任应当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六)学科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
(七)学校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或者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
(八)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并及时报告。
每班每两周至少安排一课时心理健康教育课,每学期至少开展一节心理健康教育主题班会课。
特殊教育学校和专门学校应当根据在校学生的心理发展需要,安排符合其特点的心理健康教育课程。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及早预防、及时矫正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
家长学校或者社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站点应当制定、公布、宣传家庭教育指导活动年度计划,并按照计划开展心理健康等主题的讲座和实践活动,每年组织不少于两次心理健康讲座、亲子活动、综合实践等主题活动,引导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积极参加网络及线下家长学校活动。
学校可以禁止学生携带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进入学校或者在校园内使用;对经允许带入的,应当统一管理,除教学需要外严禁带入课堂。
学校应当在公共区域设置公用电话供中小学生应急联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学校可以根据本校实际依法依规对学生在校内使用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作出规定。
学校应当对实施、参与学生欺凌或者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犯罪的学生作出教育惩戒或者纪律处分,并要求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其严加管教、督促改正,必要时可以由法治副校长进行警示谈话或者训诫,构成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其他犯罪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行为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处置,包括依法送入专门学校接受专门教育、作出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
学校和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鼓励中小学生主动及时报告校内校外针对本人或者他人的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情况,并保护好当事人的隐私与安全,对遭受侵害的学生提供心理辅导及其他必要帮助。
Chapter 3发现
学校应当为每位中小学生单独建立心理健康档案。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情绪或者行为异常以及发生心理危机事件的,应当主动与班主任沟通,加强与被监护人交流,寻求心理服务热线、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指导,家校协同做好被监护人心理辅导工作。
学校收到反映有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自残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采取措施,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共同做好预防、并保护当事人的隐私。
卫生健康部门配合中小学校主管部门为学校配备兼职卫生健康副校长,帮助学校开展严重心理行为问题和疑似精神障碍学生的转介工作,定期组织学校从事心理健康工作的教职工与医院的精神(心理)科医护人员开展业务交流学习。
互联网信息、公安、民政等部门和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医疗机构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中小学生存在明显自杀倾向、自伤自残或者伤害他人行为的,以及言语、情绪或者行为明显异常的,应当及时采取制止措施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中小学校或者主管部门。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卫生健康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防范中小学生极端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公安机关和学校在接到即将发生或者正在发生的中小学生自杀警情后,应当即时核查并开展现场应急处置。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受极端事件影响的中小学生及教职工予以心理危机干预。
Chapter 4诊治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被监护人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收到学校通知的,应当及时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并做好看护。
中小学生发现自己存在心理行为问题且有意愿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支持,不得阻拦。
疑似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学生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中小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卫生健康部门会同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医院与学校定点联系、定期沟通的协作机制,为存在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快速转介、诊疗途径。医疗机构应当对持有学校心理健康状况告知书的中小学生提供就诊便利。
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中小学生复学工作的衔接,了解中小学生康复情况及注意事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中小学生的相关情况。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办法。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应当做好来访中小学生咨询个案管理,及时转介高风险个案。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社会心理服务站室,为中小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心理健康宣传教育和心理咨询服务。社区可以聘请心理咨询师或者通过精神科执业医师对存在严重心理行为问题的中小学生提供随访服务。
Chapter 5保障
学校应当综合考虑环境和在校学生人数等因素,按照相关标准和要求建设、管理心理辅导室,设置学生心理信箱。除学校假期外,心理辅导室每天固定时间开放,每周课外开放时间不少于十小时。
心理健康服务机构、慈善组织可以设立中小学生心理健康公益项目,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服务提供帮助。
文化广电旅游、出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文化、网络等市场的监管,及时查处影响中小学生心理健康的非法出版物、其他印刷品,以及违法提供网络游戏的行为。
互联网信息部门应当督促网络平台及时排查清理影响中小学生身心健康的网络违法和不良信息;加强网络舆情监测,协助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开展涉及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重大网络舆情的应对。
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和学校在与有关部门、机构、社会组织及其他个人合作开展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业服务过程中,应当与相关机构和人员签订保密协议。
学校和有关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心理测评数据安全保护机制,防止学生心理健康信息泄露,任何人不得擅自公开相关数据信息。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未依照职责运用服务热线电话或者网络平台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协调机制或者未按规定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未组建中小学生心理健康专家团队或者未配备卫生健康副校长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未建立心理危机事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或者未按规定及时处置中小学生心理危机事件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建立医院与学校协作机制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未开展网上有害信息巡查处理或者网络舆情监测应对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履行保密责任的;
(八)其他未尽本条例规定职责的行为。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或者未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测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学生休学复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设置心理辅导室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履行保密责任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的。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带被监护人到专业机构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或者未做好看护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阻拦中小学生接受心理咨询或者就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看护、陪护、送诊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