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疑似有精神障碍的未成年学生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采取看护、陪护等必要措施,并及时将未成年学生送往医疗机构进行诊治,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履行监护责任的,未成年学生所在学校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可以报当地公安机关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疑似有精神障碍的成年学生发生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的行为,或者有伤害自身、危害他人安全危险的,其近亲属、所在学校、当地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将其送往医疗机构进行精神障碍诊断。

精神专科医院或者设有精神(心理)科的综合医院接到送诊的疑似精神障碍的中小学生,不得拒绝为其作出诊断。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