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学校教职工分别按照以下职责促进中小学生心理健康:

(一)校长全面负责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二)分管副校长统筹协调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三)心理健康教育教师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落实心理健康促进工作;

(四)年级主任应当掌握所负责年级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的心理健康状况,协调班主任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五)班主任应当了解所负责班学生的心理状况,促进学生心理健康;

(六)学科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工作过程中应当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

(七)学校医务人员在日常诊疗工作过程中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应当及时告知班主任或者年级主任、分管副校长;

(八)其他教职工在日常工作中注意发现学生心理异常状况并及时报告。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