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中小学生因严重心理行为问题或者精神障碍需要休学的,依法办理休学手续。无需休学但需短期停课的,由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出申请,报学校主要负责人同意,并向中小学校主管部门备案。

学校应当与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做好中小学生复学工作的衔接,了解中小学生康复情况及注意事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主动向学校报告中小学生的相关情况。

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精神或者心理健康问题学生复学办法。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