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学校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小学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防治学生欺凌制度或者未按规定报告、处置学生欺凌或者涉嫌其他侵害未成年学生的犯罪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未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或者未开展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和测评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学生休学复学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配备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者设置心理辅导室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未履行保密责任或者签订保密协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