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被监护人的学习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亲情培养、尊重被监护人人格、维护被监护人自尊心,激励被监护人上进,使被监护人感受到关怀温暖。不得打骂、贬损、侮辱、讥讽或者实施冷暴力。

中小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作息时间,保障学生每天充足的睡眠时间、体育锻炼时间,避免加重学生学习负担,及早预防、及时矫正学生沉迷网络或者手机等智能终端产品。

学校应当列出不尊重学生人格、伤害学生情感的禁语,在教学与管理中禁止使用。

Local Regulations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