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30, 2024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1, 2024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02年9月5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9月25日天津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2024年7月30日天津市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工会适应企业组织形式、职工队伍结构、劳动关系、就业形态等方面的发展变化,依法维护劳动者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户籍、就业期限、就业形态等理由,也不得以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降低工资、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手段阻挠和限制劳动者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
工会通过政府与同级工会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等,维护职工劳动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工会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组织职工参与本单位的民主选举、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保障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
工会通过开展劳动法律监督、参与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向职工提供法律援助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工会通过建立联系广泛、服务职工的工会工作体系,密切联系职工,听取和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职工的生活,帮助职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职工服务。
市和区应当按照规定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建立健全推进产业工人队伍建设改革的协调机制,明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责任,推动落实改革举措。
工会支持和督促企业落实产业工人培养的主体责任,联合有关部门选树和宣传高素质技能人才、能工巧匠和大国工匠。
Chapter 2工会组织
同一行业或者性质相近的几个行业,可以根据需要建立产业工会或者行业工会。
园区、楼宇、商圈等企业、社会组织较为集中的区域可以建立区域性工会联合会。
用人单位在尚未建立工会期间,由区域性工会联合会或者行业工会、产业工会代行基层工会组织的职能。
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政务服务、邮政、网信、工商联等应当推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支持职工依法建立工会。
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加入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的工会,也可以加入工作地、居住地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
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加入劳务派遣单位的工会;劳务派遣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可以申请加入用工单位的工会。
用人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合伙人以及他们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单位工会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
有女会员十人以上的,可以建立工会女职工委员会,在同级工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足十人的,可以设女职工委员。
各级工会应当依法建立工会劳动法律监督组织。
工会委员会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基层工会委员会有特殊情况的,经上一级工会批准,可以提前或者延期换届,延期时间一般不超过六个月。
乡镇、街道总工会和企业比较集中区域的基层工会联合会,应当设专职工会主席或者副主席;职工人数较多的,可以设工会专职工作人员。
基层工会专职主席、副主席或者委员任期届满,不再担任工会职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按照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的约定安排其工作。
Chapter 3工会的权利和义务
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平等协商,就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劳动保护等事项依法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工会组织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与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就劳动合同或者书面协议签订、进入退出平台、订单和收益分配、奖励与违约责任等劳动权益事项开展协商。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邮政、网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推动平台企业、平台用工合作企业建立健全集体协商机制,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将理由告知工会。用人单位尚未建立工会的,应当告知上一级工会或者劳动者工作所在地的地方总工会。工会认为用人单位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工会在实施劳动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可以向有关机关反映。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应当有同级工会代表参加。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上级工会对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市和区总工会以及产业、行业工会依法为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劳动模范、经济困难职工、农民工、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等提供法律援助。
(一)调整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落实情况;
(五)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八)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
(九)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相关的重要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工会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为职工提供疗休养、托育托管、婚恋交友、心理咨询等服务,提升职工生活品质。
Chapter 4基层工会组织
前款规定以外的企业和社会组织的工会委员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依法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有权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Chapter 5工会的经费和财产
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会经费列入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
工会相关设施和活动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工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维护、管理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一)工会组织合并的,归合并后的工会所有;
(二)工会组织分立的,按照比例合理分配;
(三)工会组织依法撤销的,应当进行清算,剩余部分移交上一级工会处置。
工会财产、经费和国家拨给工会使用的不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的设施和场所等不动产的,作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评估价值的标准,采取置换等方式保障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
Chapter 6法律责任
(一)妨碍工会组织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和其他形式依法行使民主权利的;
(二)非法撤销、合并工会组织的;
(三)妨碍工会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以及其他侵犯职工合法权益问题的调查处理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进行平等协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