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研究经营管理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工会有权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女职工保护和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提出意见建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当研究处理,并给予书面答复。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