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每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工会拨缴经费。

实行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按时申报、足额缴纳工会经费。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将工会经费列入预算,按期向工会足额拨付。

尚未建立工会组织的用人单位,自上级工会批准筹建工会的次月起,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上级工会拨缴建会筹备金。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