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和用人单位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工会相关设施和活动场所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坚持公益性、服务性原则,可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工会按照规定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设施和活动场所的维护、管理和工会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