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市和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下列劳动关系方面的重大问题:

(一)调整有关劳动关系方面的政策、措施;

(二)职工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情况;

(三)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四)裁减人员的分流安置和职工基本生活保障的落实情况;

(五)职工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福利、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休息休假、职业培训等;

(六)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七)劳动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八)开展民主管理的情况;

(九)劳动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十)其他相关的重要问题。

行业主管部门和具备条件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实际,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