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 Issuing authority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uly 25, 2024
- In force from
- October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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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0 articles
(2008年11月14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4年7月25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自治区采取必要措施,促进男女平等,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的歧视,禁止排斥、限制妇女依法享有和行使各项权益。
自治区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
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保障妇女的权益,共同推进妇女权益保障事业的发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妇女权益保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工作人员,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工作人员,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好妇女权益保障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红十字会等群团组织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维护妇女权益的工作。
妇女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义务。
男女平等评估,应当立足促进妇女全面发展和依法保障妇女合法权益,通过自主评估、第三方评估等方式,进行重点评估、全过程评估、效果评估,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实施中得到体现。
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向统计部门提供有关妇女发展状况和权益保障的数据,健全妇女发展统计监测数据库,并协助进行数据监测和分析。
国家机关、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开展促进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的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开展男女平等和保障妇女合法权益方面的公益宣传和教育引导,强化舆论监督。
学校、幼儿园应当将男女平等意识的培养纳入德育教育内容。
自治区人民政府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对在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Chapter 2政治权利
妇女和妇女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妇女权益保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嘎查村民代表会议中的妇女代表应当占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一以上;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保证有适当数量的妇女成员。
职工代表大会中妇女代表的比例一般与本单位女职工的比例相适应。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制定或者修改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开展协商议事等活动时,应当组织妇女参与;对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和股权分配、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宅基地使用等重大财产权益的决定和决议,应当征求当地妇女联合会的意见。
基层妇女联合会可以通过建立健全妇女议事会制度,组织妇女参与有关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及妇女儿童权益事项的协商议事活动,并将形成的意见和建议提交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妇女联合会依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加强女干部的培养工作;妇女联合会及其团体会员,可以向国家机关、群团组织、企业事业单位推荐女干部。
重视培养、选拔和任用掌握党的民族理论政策、熟悉民族工作、践行民族团结的女干部。
Chapter 3人身和人格权益
(一)非法拘禁和以其他非法手段剥夺或者限制妇女的人身自由;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其他侵害妇女人身自由的行为。
(一)虐待、遗弃、残害、买卖妇女;
(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三)非法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侵害妇女身体权、健康权;
(四)其他侵害妇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行为。
(一)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的内容;
(二)在广告宣传、商业经营等活动中贬低损害妇女人格尊严;
(三)捏造、歪曲事实对妇女进行侮辱、诽谤;
(四)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传播等方式侵害妇女隐私;
(五)对妇女进行猥亵或者性骚扰;
(六)其他侵害妇女人格尊严的行为。
妇女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等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遭受网络侵权的妇女及其近亲属有权通知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妇女或者受害者合法权益,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处置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信息,通过显著方式公布投诉、举报途径和方法,及时受理并处理公众投诉、举报。
密切接触女性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预防和科学处置性侵害、性骚扰的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女学生的违法犯罪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通知受害未成年女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依法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女学生,学校、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等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保护其隐私和个人信息,并提供必要的保护措施。
自治区采取措施,开展女性青春期、更年期、老年期以及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健康知识普及、卫生保健和疾病防治,保障妇女特殊生理时期的健康需求,为有需要的妇女提供健康服务支持。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妇幼保健机构,为妇女提供保健以及常见病防治服务。
鼓励苏木乡镇卫生院为农村牧区留守、困境妇女和女性未成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并定期组织免费健康体检。
各级人民政府采取措施并创造条件,为经济困难、交通不便和边远地区孕产妇特别是危重孕产妇提供住院分娩和应急救助救治,保障妇女生育健康。
Chapter 4文化教育权益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女性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实施家庭教育提供指导、支持和服务,促进女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障适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支持符合入学条件的女性接受学前教育、职业教育、高中教育和高等教育。
政府及有关部门、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为生活困难、残疾、留守的女性未成年人和流动人口中的女性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提供帮助。
鼓励、支持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对产后返岗妇女、失业妇女、残疾妇女、单亲母亲等就业困难群体开展定制化的公益培训。
Chapter 5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应当向妇女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婚育状况等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的录(聘)用标准。
用人单位在制定规章制度或者涉及女职工的劳动保护、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事项的相关规定时,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歧视妇女的内容。
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禁忌劳动作业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的劳动作业。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在该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安排。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
鼓励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者联合的方式,为职工提供托育托管服务。
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分层分类的社会救助体系。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开展生育关怀服务,为符合条件的困难妇女提供必要的生育救助。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为家庭照顾者提供照护培训、心理疏导等社会支持。
鼓励、支持、引导社会力量开展公益慈善活动,改善困难妇女的生活条件。
Chapter 6财产权益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
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嘎查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妇女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家庭成员,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资产股权设置、股权量化、权益流转和继承等环节与男子享有平等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收益权。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拖欠、剥夺妇女依法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或者征用补偿费用。
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Chapter 7婚姻家庭权益
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离婚诉讼期间和婚姻关系被依法解除后,任何人不得干扰女方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正常生活。
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为服务对象提供婚前指导、婚姻家庭关系调适和离婚辅导等方面的专业指导和帮助。
鼓励、支持社会力量提供个性化服务,助力当事人建立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女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男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补偿办法由双方协议确定;协议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
因男方有重大过错导致离婚的,无过错的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对于离婚时生活困难的女方,有负担能力的男方应当依法给予适当帮助。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把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地区、本单位平安建设工作范围。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暴力案件处理机制,依法处置家庭暴力行为。
妇女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依法执行。
妇女联合会应当会同司法行政等部门做好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人民调解组织应当依法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嘎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纳入网格化管理,常态化开展家庭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对家庭暴力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协助报案或者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Chapter 8救济措施
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律援助机构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法律援助。
司法机关依法为符合条件的妇女提供司法救助。被救助妇女养育未成年子女的,应当一并开展司法救助工作。
有关部门在突发事件应对和社会救助中,应当做好妇女和婴幼儿权益的保障工作,保障女性卫生用品以及母婴用品需求。
受害妇女进行诉讼需要帮助的,妇女联合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
用人单位侵害妇女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可以联合工会、妇女联合会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其限期纠正。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嘎查村民会议、嘎查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以及其他涉及嘎查村民利益事项的决定进行指导,对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侵害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责令改正;受侵害妇女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侵害的妇女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