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相关机制,激励用人单位依法保障职工生育权益。鼓励用人单位制定有利于平衡工作和家庭的措施,支持女性生育后重返工作岗位。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妇女联合会应当依法督促用人单位执行婚假、产假、护理假、育儿假等制度并落实休假期间的相关待遇,维护职工生育的合法权益。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