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妇女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孕期或者哺乳期不适应原工作岗位的,可以在该期间与用人单位协商改善工作条件、调整工作岗位或者采用弹性工作时间、居家办公等灵活的工作安排。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