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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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June 1, 2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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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
(2022年3月30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 2024年3月28日重庆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制定机关为了实施内部管理,决定人事任免和奖惩,处理具体事项,请示报告工作等制定的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属于本条例所称的规范性文件。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以下称相关专工委)依据各自职责,负责对相关规范性文件开展同步审查等工作。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档案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
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的指导。
人大常委会应当坚持备案审查工作与人大代表工作相结合,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民意直通车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Chapter 2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制定的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市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三)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各中级人民法院、成渝金融法院、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及各检察分院、重庆市两江地区人民检察院(重庆铁路运输检察院)等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四)区县(自治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依法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一)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室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区县(自治县)监察委员会制定的监察规范性文件;
(三)区县(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规范性文件;
(四)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依法应当报送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材料包括:备案报告、规范性文件正式文本、有关修改或者废止的决定、规范性文件起草和修改情况的说明、制定或者修改规范性文件的主要依据以及其他参考资料等。有公布该规范性文件公告的,还应当报送公告。
报送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定机关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标准和要求报送一式两份的纸质备案材料及其电子文本。电子文本应当通过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报送。
对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备案范围的,以电子指令形式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对不符合备案材料格式标准和其他备案要求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暂缓办理备案登记,并通知制定机关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制定机关应当自收到电子指令之日起十日内补充报送备案材料或者重新报送备案。
Chapter 3审查
Section 1审查方式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人大常委会及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畅通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申请提出渠道,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人大常委会收到对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可以开展审查,或者移送本级人民政府审查。
对不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应当自收到之日起十日内移送有关备案审查机关处理,或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向有关备案审查机关提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在移送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时,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研究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
(五)特定领域或者类别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情形。
人大常委会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涉及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工作职责范围的共性问题的,可以与其他备案审查机关开展联合调研或者联合审查,共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和建议。
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人大常委会可以建立备案审查协同工作机制,对跨行政区域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联动监督。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方面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及时制定法规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Section 2审查重点
(一)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三)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五)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八)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Section 3审查程序
开展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联合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将规范性文件分送相关专工委审查。
相关专工委对分送的规范性文件一般应当在三十日内提出书面审查意见;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应当经相关专工委负责人批准并及时告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相关专工委审查结束后,将书面审查意见反馈备案审查工作机构。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负责对审查要求、审查建议进行接收、登记。对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审查要求、审查建议,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及时组织研究处理,提出意见。
审查要求、审查建议的内容不完整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收到审查要求、审查建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予以补充完整。对不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告知审查要求、审查建议提起人不予登记。
(一)建议审查的理由不明确或者明显不成立;
(二)此前对建议审查的同一事项进行过审查,已有审查结论;
(三)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四)制定机关同意修改或者废止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书面处理计划的;
(五)其他不需启动审查程序的情形。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作出不启动审查程序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告知审查建议提起人,并说明理由。
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可以要求制定机关书面说明有关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可以要求制定机关派员列席审查会议、回答询问,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Chapter 4处理
Section 1处理程序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处理计划包括处置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
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最长处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制定机关应当将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
制定机关未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依法提出下列建议、议案,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一)确认有关规范性文件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制定机关限期修改或者废止;
(二)要求制定机关自行修改完善有关规范性文件,或者要求制定机关进行清理;
(三)决定对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的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依法予以撤销;
(四)要求本级人民政府对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制定的有关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规范性文件被纠正或者撤销后,其他规范性文件存在相同问题的,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一)引用的法律、法规已经修改或者废止;
(二)条文序号错误;
(三)规定的事项不明确;
(四)可能造成理解歧义、执行不当等问题;
(五)其他可能影响规范性文件适用的情形。
Section 2结果反馈
审查内容不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存在其他不宜公开情形的,审查结论应当向社会公开。
Chapter 5保障与监督
人大常委会建立备案审查工作专家咨询制度,邀请专家学者、实务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等专业人员参与备案审查,委托高等学校、科研机构、行业协会、智库等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为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人大常委会可以采取成立备案审查工作领导小组、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举办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开展备案审查案例交流和理论研究等形式,定期研究和部署备案审查工作,加强工作联系和指导。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的情况、开展审查的情况、审查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纠正处理的情况、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情况、以及上一年度发现的主要问题的纠正处理和工作改进情况等内容。
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修改后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和网站上公开。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典型案例应当一并向社会公开。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自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审议结束之日起十日内将本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的情况,报告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建立规范性文件立项、起草、审核、制定、备案、审查、处理等贯穿全过程的信息系统,健全在线提出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电子备案、在线审查等系统功能,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
市人大常委会统一建设本市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以下称数据库),完善数据库建设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格式标准,健全规范性文件入库管理工作机制。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和信息数据共享、开放、利用的需要,参与数据库建设和维护。
数据库中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应当依法向社会免费公开,为社会公众使用提供查询、下载等服务。
市人大常委会、市监察委员会、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分别确定本系统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主体清单。各类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应当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汇总后通过备案审查信息系统对外公布。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不得制定规范性文件。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核查发文目录和有关文件,加强对报备机关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
(一)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清单以外的国家机关和组织制定规范性文件的;
(二)拒不报送、不按时报送应当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或者在报送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三)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规范性文件数据入库审核、报送、清理、更新等职责的;
(四)不按照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审查意见或者审查结论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
Chapter 6附则
乡镇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送备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负责对报送备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备案审查工作情况。
街道办事处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向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街道设立的人大街道工委报送备案。人大街道工委应当与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协同开展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
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应当对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加强对人大街道工委备案审查工作的领导,推动建立健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