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制定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加强对制定机关清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

人大常委会根据需要,可以对本行政区域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或者向有关制定机关提出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建议,督促有关方面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法律规定、中央精神、时代要求的内容,及时制定法规配套规定。组织开展集中清理,应当明确清理的范围、主要内容、时限要求等。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