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6

In force

制定机关应当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和废止文件的发文目录报送接受规范性文件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但是,依法应当保密的文件除外。

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核查发文目录和有关文件,加强对报备机关报送工作的督促检查。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