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认为本级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认为市人大常委会接受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接受备案的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建议。

人大常委会及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畅通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申请提出渠道,完善审查要求和审查建议的接收、登记、审查、处理、反馈等工作机制,提高人民群众普遍关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审查建议的办理成效。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