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应当重点审查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与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不相符或者与国家重大改革方向不一致;
(二)明显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公序良俗;
(三)超越权限,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
(四)违反法律、法规和上级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规定;
(五)与法律、法规规定明显不一致,抵消、改变或者规避法律、法规规定;
(六)违反法定程序;
(七)采取的措施与其目的不符合比例原则;
(八)因现实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而不宜继续施行;
(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明显不适当的情形。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