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经审查,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相关专工委均认为规范性文件有本条例第二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应当与制定机关沟通,要求制定机关及时修改或者废止。
制定机关同意对规范性文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提出书面处理计划。书面处理计划包括处置方式、完成时限、责任单位等内容。
制定机关一般应当在六个月内完成规范性文件处置工作,最长处置期限不得超过一年。规范性文件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或者立即停止执行其中明显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