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标准化监督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28, 2024
- In force from
- March 28, 2024
- Articles
- 36 articles
(1998年9月4日河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5年1月9日河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第二批废止地方性法规中若干行政许可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0年7月30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24年3月28日河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河北省多元化解纠纷条例〉等六部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Chapter 2标准的制定
(一)工业产品及其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二)药品、农药、兽药的技术要求和食品的安全、卫生要求;
(三)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的质量和技术要求;
(四)能源、信息管理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
(五)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生产技术、管理技术和服务质量要求;
(六)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统一的其他技术要求。
(一)作为商品的农业(包括林业、牧业、渔业)产品及其初加工品(以下统称农产品)、种子(包括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鱼苗等)的品种、规格、质量和安全、卫生要求;
(二)农产品和种子的试验、检验、包装、储运、使用方法的要求;
(三)农产品和种子的生产、储运过程中的安全、卫生要求;
(四)农业方面需要统一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技术要求。
不宜在全省行政区域内统一制定的农业标准,设区的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组织制定本市农业标准,并统一审批、编号和发布,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法规对地方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标准在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实施后即行废止。
下列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一)工业产品及其设计、生产、检验、包装、储运和使用过程中的安全、卫生标准;
(二)食品、药品、农药和兽药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产品标准;
(三)建设工程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
(四)污染物排放和环境质量标准;
(五)农业种子、种苗、种畜、种禽标准;
(六)农产品的收购标准;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强制执行的地方标准。
强制性标准以外的标准是推荐性标准。
对已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要求的企业产品标准,在企业内部适用。
企业制定产品标准时,应当征求使用单位、科研机构和有关部门的意见,邀请有关方面专家对标准进行论证。
企业产品标准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主管领导批准、发布。
企业产品标准可以有偿转让。
(一)由国家、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报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具备条件的县经市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也可以承担备案工作。
保健食品、化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汽车和摩托车整车、农业机械等与人身、财产安全密切相关的企业产品标准,应当报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受理备案的部门应当自收到企业标准备案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办结备案手续。企业产品标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或者质量指标不合理、检验方法不科学的,由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企业停止实施,限期改正后重新备案。
企业产品标准复审周期不得超过三年,未在规定期限内复审或者不报告复审结果的视为废止标准。修订的标准应当重新备案。
Chapter 3标准的实施
已经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和已经明示采用的推荐性标准,企业应当执行。
公共信息标志的设置应当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产品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无标准生产:
(一)未按规定制定产品标准的;
(二)企业未按规定将产品标准上报备案的;
(三)执行已经废止的产品标准的;
(四)执行的标准内容不完整,不能全面准确地判定产品质量状况的。
无标准生产的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
(一)未注明所执行的产品标准编号的;
(二)标签、标志等标识的标注和使用说明的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一)列入省产品采标规划的;
(二)列入省科技攻关计划的;
(三)列入新产品开发计划的;
(四)参评省名牌产品的。
应当采用国际标准而未采用的,有关部门不得将该产品列入相关的规划、计划或者评为名牌产品。
企业采标生产的产品,可以申请使用采标产品标志,经省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颁发《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企业可在采标产品的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书上印制采标标志图样,以证明产品质量具有国际水平。
《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有效期为五年。逾期需要继续使用采标标志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之日前办理复审手续;逾期不办理的,视为废止。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采标标志。
Chapter 4监督管理
技术监督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应当保守被检查者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Chapter 5法律责任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