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无标准生产的,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