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停车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January 29, 2024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23年12月27日枣庄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4年1月20日山东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公共交通车辆、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车辆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城市道路路沿石以外公共区域施划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指导、支持、协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停车管理和服务工作。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两侧路沿石之间的停车泊位设置、撤除和停车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和调整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用地管理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和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设的监督指导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停车收费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无照经营和价格违法等行为。
能源部门负责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行业管理等相关工作。
教育、财政、交通运输、文化和旅游、应急管理、行政审批服务、国防动员、大数据、消防救援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Chapter 2停车设施规划与建设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统筹地上地下空间,合理布局停车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并将停车设施与BRT站、城市交通枢纽等场所衔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确需变更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依法改变建筑物使用性质的,应当按照改变使用性质后的标准配建停车设施。
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不得妨碍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道路通行。
鼓励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区域建设停车楼、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等集约化停车设施。
鼓励按照林荫停车场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
停车场应当按照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位,并设置显著标志标识。
因紧急情况或者举办大型活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范围内确定临时停车区,或者暂停道路停车泊位的使用。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不影响行人、车辆的安全通行;
(三)合理确定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
(四)按照国家标准施划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一)城市快速路和主干路的主道;
(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五十米以内的路段;
(三)公共汽车站、学校、加油站、消火栓或者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三十米以内的路段;
(四)双向通行宽度小于八米或者单向通行宽度小于六米的路段;
(五)消防车通道、医疗救护通道、无障碍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附近的疏散通道;
(六)道路各类管网井盖周边一点五米范围内;
(七)不能保证预留二米以上通道的人行道;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路段、区域。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条件允许的客运场站等出口设置出租车待客区,方便出租车有序载客。
在停车供需矛盾突出的住宅小区周边,有关部门可以设置时段性道路停车泊位。
实施老旧住宅小区改造等城市更新活动,应当统筹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改造,并合理建设充电设施。
Chapter 3停车管理与服务
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专用停车场以及道路停车泊位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将停车数据信息接入枣庄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实时传输停车数据信息,并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
鼓励商场、超市、影剧院等经营性场所的停车场,在经营时段限时免费停车,在非经营时段向公众免费开放。
道路停车泊位经批准收费的,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收费公示牌,标明免费时长和收费标准。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由发展和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不同区域、不同时段,依法制定差别化、阶梯式收费标准,并根据实际及时调整。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应当由经营管理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遵循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停车收费标准。
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市政服务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
(一)经营管理者基本信息、停车场权属证明、营业执照;
(二)停车场平面示意图,包括停车场位置、出入口、标志标线、泊位类型、泊位数量;
(三)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四)停车场已经接入枣庄市智慧停车综合管理平台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性停车场变更经营主体或者停业的,应当自变更、停业之日起五日内将有关信息报送区(市)城市管理部门。经营性停车场停业的,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一)在显著位置设置停车标志和信息公示牌;
(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技术标准,在停车场内施划停车泊位线,设置出入口标志、行驶导向标志、弯道安全照视镜、坡(通)道防滑线,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通讯、消防、安全技术防范等设施;
(三)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人员,引导车辆有序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四)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停车场内发生火警、交通事故以及治安、刑事案件等情况时,应当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五)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在允许停放的时段停放;
(二)在停车泊位内停放;
(三)按照停车种类、停车方向、停车标线有序停放;
(四)在非充电状态下不得占用充电停车位;
(五)不得停放装有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六)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
(七)在免费道路停车泊位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七十二小时,在免费公共停车场持续停车不得超过二十日;
(八)依法应当遵守的其他规定。
(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或者其他障碍物影响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使用;
(二)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
(三)擅自挪移、破坏或者拆除停车设备、设施;
(四)其他影响停车设施正常使用的行为。
机动车所有人将废弃的机动车在专用停车场、住宅小区等场所的非专有位置长期停放、不自行清理的,上述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有权依照约定或者民事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互联网租赁非机动车经营管理者应当加强线上、线下管理和服务,规范用户停放行为,及时整理违规停放车辆,及时回收故障、破损车辆。
运营企业自主退出经营,应当制定退出方案,提前三十日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完成所有投放车辆回收等工作。
Chapter 4法律责任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擅自占用道路或者其他公共区域从事停车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Chapter 5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