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非机动车应当有序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未设置非机动车停放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占用车行道、人行道、盲道和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不得影响市容环境。二轮摩托车可以停放在非机动车停放点。

在沿街单位的市容环境责任区内随意停放非机动车的,沿街单位可以予以劝阻,引导停放至非机动车停放点;对不听劝阻的,可以向区(市)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予以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