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和非机动车停放点。
公共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社会公众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配建的作为公共服务设施的停车场。
专用停车场,是指在城市道路以外设立的,为本单位、本住宅区车辆提供停车服务的场所,包括建设项目配建的专用停车场、建筑区划内共有部分施划的停车泊位等。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供机动车临时停放的区域。
非机动车停放点,是指在城市道路路沿石以外公共区域施划的供非机动车停放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