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停车场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未履行职责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枣庄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