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自由贸易港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24, 2023
- In force from
- May 1, 2024
- Articles
- 41 articles
(2023年11月24日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Chapter 1总则
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市场主体登记确认制。登记机关依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对市场主体的主体资格和登记事项予以确认并公示。
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市场主体登记相关的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申请人通过登记机关的电子化登记平台,在网上向登记机关申请市场主体设立、变更、注销等相关事项,登记机关在网上受理、审查、确认、发照和存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市场主体提供登记咨询、引导、协助办理等服务。
前款所称注册专员,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市场主体登记的工作人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实现对市场主体的许可、监管等方面的执法联动。
Chapter 2登记事项
(一)名称;
(二)类型;
(三)住所;
(四)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
(五)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
除前款规定外,还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登记下列事项: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出资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姓名及居所;
(三)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场所,经营者姓名、住所;
(五)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
(一)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二)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
(三)经营期限或者合伙期限;
(四)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合伙企业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
(六)参加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家庭成员姓名;
(七)公司、合伙企业等市场主体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
(八)歇业。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
(三)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四)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
登记机关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对申请人申报的名称是否与他人相同或者近似等情形进行自动比对,实时导出比对结果,及时提示申请人可能存在的法律风险。
电子商务平台内的自然人经营者可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电子商务平台提供的网络经营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同一经营者有两个以上网络经营场所的,应当一并登记。
市场主体之间有控制关系、有共同投资方或者隶属于同一集团的,可以将同一地址作为住所登记。
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产业园区管理机构指定的集中办公区域内,同一地址可以登记为多家市场主体的住所,营业执照上载明该住所为“集中办公区”。
登记机关应当对申报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与相关部门提供的信息在线进行核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公布住所和经营场所的禁设区域目录,并实行动态调整。禁设区域目录内容包括项目类别、禁设区域、禁设依据、相关法律责任以及主管部门等内容。市场主体不得以禁设区域目录所列的场所作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
登记机关对申请人申报的住所和经营场所,不审查其法定用途和使用功能,但应当告知禁设区域目录的内容。
Chapter 3登记规范
(一)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
(二)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成员、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四)市场主体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
(五)指定的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
因特殊原因,当事人无法通过实名认证系统核验身份信息的,可以提交经依法公证的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由本人持身份证件到现场办理。
申请人免于提交决议、决定、相关人员任免职文件、股权转让协议、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清算报告等材料,但是市场主体应当留存备查。
申请登记、备案事项需要办理后置许可的,登记机关应当一并告知申请人。
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证照联办。申请人可以一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和相关许可,填写一套表单,进行一次验证。
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确认并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情形复杂的,经登记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个工作日。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
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住所、登记机关、成立日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营业执照应当设置提示栏,标明市场主体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和许可经营项目等有关事项的查询方法。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的生效法律文书涉及投资人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办理投资人变更登记。人民法院依照执行程序通知登记机关协助执行的,登记机关应当办理相应登记手续,并记载公示。
Chapter 4监管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归集路径、方法和内容,将市场主体的登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监管信息以及其他相关信息统一归集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记于市场主体名下,供社会公众查询。
市场主体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报送上一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歇业的市场主体应当按时公示年度报告。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可以自主选择填报、公示年度报告信息。
市场主体和有关单位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查询电子档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对市场主体的登记备案事项、公示信息情况、留存备查材料等进行抽查,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抽查检查结果。必要时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使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或者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
市场主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检查过程中应当配合询问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根据检查需要,提供会计资料、审计报告、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存备查材料等相关材料。
市场监督管理、金融监管等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司股东履行认缴出资额和缴付期限情况的监管。
对于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对于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因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三年的市场主体,未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示。
市场主体可以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公告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移出程序,不予以信用修复。
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市场主体,其直接责任人自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或者营业执照被吊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对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负有责任的受委托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的自然人或者中介机构三年内不得再代办市场主体登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前三款规定的相关监管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
托管机构违反前款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暂停办理以该托管机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为住所的市场主体登记业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予以公示。
Chapter 5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行为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提供虚假材料的;
(四)其他阻扰、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Chapter 6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