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主体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上予以公示:
(一)未按照规定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公示有关信息的;
(二)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三)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地址不存在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的;
(四)对于公司出资期限、出资额明显异常,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五)自收到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办理名称变更登记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情形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市场主体,在完成整改并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前,其直接责任人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