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因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情形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市场主体,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之日起满一年并按照规定完成整改、未再受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较重行政处罚的,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海南)向社会公告其履行公示义务和拟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等信息,公告期为三十日。
市场主体可以在公告期届满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作出列入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申请移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移出决定。
公告期间,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经核实,异议成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终止移出程序,不予以信用修复。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