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市场主体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公示有关信息或者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未留存相关材料或者留存虚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市场主体为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Local Regulations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