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22, 2023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4
- Articles
- 46 articles
(2011年12月1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3年9月22日山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Chapter 1总则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网格化管理职责,组织开展农产品质量安全培训宣传、日常巡查、抽查检测和技术指导服务等工作。
鼓励和支持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员工作制度,协助开展有关工作。
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食用林产品从种植栽植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者生产加工企业后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省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和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进行会商分析,将监测数据、分析结果和采取的措施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并向同级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及时通报。
鼓励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开发、生产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支持生产经营者参与制定、实施特色农产品相关地方标准。
鼓励和支持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申请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申请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等应当及时为其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督促、指导其依法从事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
Chapter 2农产品产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制定农产品产地监测计划,加强农产品产地安全调查、监测和评价工作。
(一)作为粮食生产功能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的;
(二)位于城市郊区、工矿企业周边的;
(三)位于国道、省道等重要交通干线两旁的;
(四)其他依法需要重点监测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应当在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设置标示牌,载明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地点、范围、面积和禁止生产的特定农产品种类等内容。
农药、肥料和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应当及时回收并妥善处置包装物、废弃物。
畜禽养殖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对养殖过程中的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对产生的粪污废弃物进行资源化利用。
灌溉、水产养殖等农业生产用水以及用作肥料的固体废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Chapter 3农产品生产
农产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技术人员或者委托具有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进行农产品质量安全指导。
获得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登记的农产品生产者应当配备质量安全检查员,对农产品的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使用农业投入品的名称、来源、对象、用法、用量和使用、停用的日期;
(二)动物疫病、农作物病虫草害的发生和防治情况;
(三)收获、屠宰或者捕捞的日期。
农产品生产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
鼓励其他农产品生产者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
限制使用的农业投入品的经营者应当为使用者提供产品用法、用量、施用范围等指导和服务。
进销货台账应当记录农业投入品名称、进货来源、进货日期、进货数量、生产企业、批准文号、生产日期、保质期限、销售日期、销售去向、销售数量、销售人员等内容。农药、兽药销售台账还应当注明施用对象等信息。
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禁止伪造、变造农业投入品进销货台账。
(一)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农业投入品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二)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农业投入品;
(三)违反国家关于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收获、捕捞、屠宰农产品;
(四)违反有关检验规程屠宰畜禽;
(五)使用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对农产品进行清洗、包装、保鲜、储存、运输;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列入追溯目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完成平台注册,及时上传、完善生产记录等追溯信息。
Chapter 4农产品销售
乡镇农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农户等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农产品检测技术服务。
鼓励有条件的其他生产经营者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设备、检验人员。
农产品收购者应当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对其收购的农产品进行混装或者分装后销售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
从事农产品冷链物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保证冷链农产品质量安全。
禁止将农产品与有毒有害物质一同储存、运输。
农产品销售企业对其销售的农产品,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经查验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不得销售。
食品生产者采购农产品等食品原料,应当依法查验许可证和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检验。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入网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入网交易食用农产品的个人的身份证号码、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进行登记,并及时更新。
网络平台经营者应当对平台上的农产品经营行为及信息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报告。
Chapter 5监督管理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出具的检测报告负责。检测报告应当客观公正,检测数据应当真实可靠,禁止出具虚假检测报告。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抽查检测应当委托取得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且通过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的检测机构进行。
监督抽查不得向被抽查人收取费用。抽取的样品应当按照市场价格支付费用,并不得超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数量。上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监督抽查的同批次农产品,下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不得重复抽查。
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对快速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四小时内申请复检。
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复检机构与初检机构不得为同一机构。
监督抽查检测结果依法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产品销售企业、食品生产者等的索证索票、进货检查验收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完善信息通报、追踪溯源、核查处置等协作机制,加强市场销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当纳入农产品生产经营者信用记录。
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投诉举报制度,公开投诉举报渠道。对接到的检举控告、投诉举报,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及时进行核实、处理、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的,应当移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书面通知投诉举报人。有权处理的部门应当及时处理,不得推诿。
受理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维护其合法权益。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当依法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Chapter 6法律责任
因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因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导致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的检测人员,终身不得从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工作。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不得聘用上述人员。
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有前两款违法行为的,由授予其资质的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吊销该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的资质证书。
(一)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
(二)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收取、保存承诺达标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Chapter 7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