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或者伪造、变造农产品生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